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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信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泰安市信用协会(英文名:Tai'an Credi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单位和诚信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会员中弘扬诚实守信精神。立足于“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角色定位,致力于泰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宣传、调研、推广、咨询、培训等公益活动,全面参与并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促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泰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及下辖县、市、区。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泰安市东岳大街 138 号(泰山区委对过),联系电话:0538-8806697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三万元,实行实缴制。出资者:泰安国富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金额:三万元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宣传党和国家及泰安市委、市政府关于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信用宣传、调研、推广、咨询、培训等公益活动;
 2、组织信用管理师资格报名、培训;
 3、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为企业融资、资产管理、销售与市场拓展、应收账款管理等提供专业的信用服务。
 4、接受政府信用委托、开展各行业信用交流、合作。为本市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提供信用咨询与专项委托服务。
 5、组织开展信用专题调研,制定信用服务行规、行约,开展行业统计,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会员发展提供建议。
 6、塑造诚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凭许可证办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是依法登记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会员应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突出的业绩或较强的专业特长,原则上具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
(三)加入本协会之前 3 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 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 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会员管理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决定秘书长 、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监督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 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死亡或失踪;
(二) 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 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 辞职;
(五) 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 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 3 人,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 1 名、副会长 5 名,秘书长 1名(聘任制)、监事会主席 1 名。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会长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 1/5 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可对会长进行罢免。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会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大会,并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 15 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同意;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 5 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社会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和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党员人数达到 3 人以上,单独建立党支部;不足3 人时请上级党组织给予联合建立和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泰安市信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组织换届、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机构调整、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换届及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审议选举办法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等。
第六十条 换届选举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人数为 3 至 9 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 1 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审查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单;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组织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选举;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条 换届选举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 3 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 年 5 月1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