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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央行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有效防范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维护支票流通秩序,规范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央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含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综合治理。

  央行要求,加强空头支票违规行为源头治理。首先是强化客户资信审查,各开办支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在客户新开办支票业务,或者本年度(自然年度)首次向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应当切实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及业务需求的尽职调查,合理选择面谈、上门走访。查询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金融信用信息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查询本银行开户资料、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和交易记录等方式,全面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支票违规历史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和罚款缴纳情况等信息。

  其次是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数量。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支票服务协议或者在相关账户服务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银行采取支票限售、停售措施的条件,并根据客户行业性质、资信状况,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进一步健全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为银行开展支票限售、停售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同时,加强空头支票事中管理。央行指出,银行应当引导客户做好账户资金管理,结合本银行工作实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提醒服务,防止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的非故意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另外,加强对客户进行支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通知》明确,在出票人拒不接受银行的核实和协调、明确表示拒付票款或者未及时支付票款且未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的;在银行退票后,出票人虽及时支付票款或者取得收款人书面谅解,但最近12个月内在本银行签发空头支票超过3次的等6种情况下,银行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对空头支票出票人进行教育,并将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在依法做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方面,《通知》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空头支票出票人无法联系、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导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通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上报的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归集本单位作出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有关信息,按月制作《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信息采集表》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导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通知》将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