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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盗用身份信息“被贷款”,有了不良征信记录,如何维权?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冒用身份信息产生不良征信的名誉权纠纷。


2017年10月,李某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向某金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5388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后因该消费贷款未能按期归还,金融公司将该信贷交易信息及不良征信记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8年3月,李某就其被盗用身份证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2月,李某在贷款时发现其存在个人征信问题,遂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其中记录了其向某金融公司贷款未能清偿的信息,李某与金融公司沟通未果,遂起诉要求金融公司删除其不良征信记录,确认其无须偿还贷款5388元及利息,并要求金融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金融公司作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专业机构,在办理案涉消费贷款时,未能审查核验出持有李某身份证件的申请人并非本人,存在审核不严的过错,后金融公司因该消费贷款未偿还向征信机构报送了李某的不良信用记录,显然属于评价不当,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该记录。案涉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系冒用李某身份信息,故李某无须偿还案涉消费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李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势必对其信贷交易及交易成本、交易机会等产生诸多不利因素,故在其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本案系因身份信息被盗用产生征信问题后的名誉权纠纷,金融机构作为信用评价人,如果发现评价不当的,应当及时删除相关征信记录,否则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主张金融机构赔偿实际损失。(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