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不仅是一种精神需求,更是外在的行为规范。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赋予了诚信更丰富的内涵。进一步来说,诚信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为法律所体现、被法律所保障。
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帝王条款”,具体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引申出禁止权利滥用、情势变更等下位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中,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刑事法律规范则是通过对各类失信行为的负面评价和制裁来体现对诚信价值的倡导和保护。
尽管法律对诚信的强调和要求是多层次、全方面的,但还是有一些人屡屡以身试法。今年年初,媒体报道的江苏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便是鲜活的例子。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拖欠混凝土公司400多万元,在民事诉讼败诉后,这家建筑工程公司老板朱某非但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且偷偷转移公司资产,甚至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最后,混凝土公司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经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朱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这样的案例说明,当有些人为了一己之贪、违反承诺,试图把天经地义之事玩弄于鼓掌之间时,身陷囹圄恐怕就是失信最大的代价。
当然,任何形式的惩罚都只是手段,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在具体个案救济的基础上实现教育和预防功能,是法律之于诚信的最大意义。这个典型案例的导向意义在于,不论任何人,即使觉悟不高、不在乎“失信者耻”的负面道德评价,在社会活动中也别指望通过欺诈、哄骗等来谋取利益,因为在法治社会,无论多么九曲回环的套路,最终都抵不过法治的利剑。
上一篇:诚信建设需要新闻舆论做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