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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列为需要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进一步明确和提升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诚信价值观作为价值引领、以信用法治建设作为制度保障、以诚信文化作为文化滋养,突出以人为本的逻辑关系。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最终目标,既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 诚信文化 诚信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增强公民诚信意识、夯实信用基础、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彰显信用建设的中国智慧。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不仅要依靠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依靠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完善以及营商环境的优化等,同时还要“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列为需要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进一步明确和提升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学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以经济治理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研究扩展到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司法等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研究,以及进入到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阶段的研究。

第一阶段:以经济治理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该阶段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目标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阶段:涵盖政商社司全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2014年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有关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纲要》中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定位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并指出“《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从理念上将社会信用体系的领域从经济扩展到了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领域。《纲要》中设专章对“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进行了规定,彰显了诚信文化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此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三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阶段。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新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安排,为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这一阶段,工作重心在于运用信用理念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痛点、堵点,着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这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以更大力度推进信用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信用法治建设,提升信用治理水平。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特征

第一,凸显诚信的价值引领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其中一项,是从个人层面对公民提出的价值追求。要着力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保障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

第二,以信用法治建设为制度保障。诚信制度是诚信建设的制度化成果,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诚信制度不仅包含信用方面,还包括诚信治理、诚信价值观等内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重顶层设计。目前,我国已出台多个信用建设相关规章或文件,对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诚信价值观直接融入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指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现实着力点,它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出全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诚信价值观直接融入法律的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以立法目的条款为载体的直接引入。立法目的条款是高度抽象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主要方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是以法律基本原则为条款的间接引入。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法律条文都是以诚信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进行规定。三是通过裁判文书进行贯彻和阐释。裁判文书是司法的语言,彰显着司法的公平正义。深入推进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作用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司法裁判公信力以及践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系统规范了裁判文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案件范围、运用情形、配套机制等,进一步提升了司法的温度。

制定专门的信用法律法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价值观用内化、认同的方式引导公众树立诚信的行为模式,同时上升形成法律和制度,通过外在约束的方式影响公众行为模式。社会信用立法就是诚信价值观法治化的一种实现途径。推进信用立法有助于完善信用法治体系。

第三,以诚信文化建设作为文化滋养。中国学界对诚信文化的讨论,起初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信用文化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随着《纲要》《意见》等的印发,诚信文化的研究角度开始进入到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从而推动形成全社会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为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提供重要文化保障。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逻辑

个人诚信与社会诚信的关系。一是个人诚信主体性表现。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的最初表达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他提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学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中国式现代化区别于西方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将“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宗旨和目标,“人”成为社会发展运行的总逻辑。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体现为对“人”的信用,而不是对“物”或“资本”的信用,其实质就是调整人与社会的关系,即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信用社会的发展也要“以人民为中心”,“资本”不是目的,它只是“人”能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手段。在明确人的主体性的社会信用体系中,诚信社会、讲信修睦的社会环境成为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以个人的诚信价值观作为标准的诚信关系,而不是以成本和收益作为衡量标准。

二是个人与社会的诚信关系——诚信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人类本身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在同自然界的互动中生产、生活、发展,当其仅以个人视角来观察这个世界,就造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向,也造成了人类和自然界主客体之间的二元分裂。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延伸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就变为了利己主义和殖民主义。而我国自古以来的“天下大同、讲信修睦”等哲学理念就已经体现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选择。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中人与社会之间的诚信关系通过“诚信共同体”所体现出来,人与自然界、人与社会、群体与群体之间,不再是“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也不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双向沟通关系。

社会信用体系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相统一。一是人的诚信素养的提高。诚信是文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根基,讲信修睦是我国长期生产生活中道德观的重要体现,与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诚信文化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诚信文化建设实现了人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回归。在提升人的诚信素养过程中,始终坚持诚信的价值引领,以人为本,以发展为了人民为判断的标准。

二是人的全面发展。工具理性是以成本和收益作为判断标准来作出最优选择。它是现代产物,是注重效率、注重客观事实的必然选择。而价值理性是一种对于价值的判断,是一种主观性的、多元化的判断标准。价值理性体现的是价值的追求和发展的目的,而工具理性则更多体现的是发展的手段。当所有事物甚至包括人类的社会美德都需要通过成本和收益来进行计算的时候,现代社会就会形成一种片面的理性化,从而产生了片面的社会文化,即达到目的的手段反倒成为全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此时,片面的社会文化形成了片面的社会关系,即形成了“单向度的人”。

社会信用涉及人的现代化层面,这就要求人的全面发展。这种发展的衡量标准并不是单一的、单向的,而是多元的、双向的,是既有对于成本和收益的计算,也有对于善恶美丑的价值选择。价值、意义和道德规范是人的创造物,是人的选择。诚信价值观是一种价值选择,不以功利得失来进行计算。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人的发展离不开诚信的社会氛围,信用制度将成为个人发展的保障而不是限制和约束。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ZD199)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政府网,2022年10月25日。

②[荷]霍夫斯泰德著、尹毅夫等译:《跨越合作的障碍:多元文化与管理》,北京:科学出版社,1996年。

③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④刘菁、杨柳:《诚信文化略论》,《首都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

责编/贾娜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