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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我国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向多领域扩展,优质的纳税信用日益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金名片”。鉴于纳税信用的重要性,不少纳税人也想详细了解一下纳税信用评价对企业有啥影响,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关于“纳税信用”的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纳税信用

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客观反映,直接体现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在推进信用中国建设进程中,纳税信用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各项信用建设举措的有力抓手。


二、纳税信用评价政策沿革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制定《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该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该文件第七条失效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对该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2. 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对该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3. 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该文件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明确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对《纳税信 用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自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该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5. 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对《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6. 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增值税分类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该文件第二条自2019年3月1日起废止。)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该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自2019年3月1日起废止。)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详见: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15问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三、哪些企业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都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二)以下三类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一是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四、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价?

评分由高到低分五级。税务部门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五、纳税信用对企业有何影响?

纳税信用是企业的信用资产,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同时,税务部门将纳税信用信息“推出去”“连起来”,不断对接社会信用信息,让守信企业在税收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进出口等领域享受更多优惠和便利。  

  例如,税务总局与银监会创新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实现了“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的无缝对接,将纳税信用成功转化为企业的融资资本,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成功走出一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新渠道。

税务部门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在宣传辅导、发票领用、信用评价、出口退税、纳税评估、日常监管和税收优惠等方面推出多项措施。  

  近年来,税务部门定期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A级纳税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等税务领域信用信息,并联合发改、金融、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