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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进一步明确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企业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异议申诉有关事项的函》收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等文件精神,经请示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现就受理、办理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企业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异议申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企业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由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就其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申诉,应当提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出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受理文书。上述文书为“信用中国”网站受理该类异议申诉申请的必备文件。


  二、“信用中国”网站受理异议申诉申请后,将按程序核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情况。确认不属实的,不予办理。确认属实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同一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内首次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由提出的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暂停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完结后,企业应当通过异议申诉渠道及时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报送“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恢复、撤销或调整公示内容。


  (二)对同一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由提出的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暂不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仅在公示相关信息时标注“正履行行政复议程序”或者“正履行行政诉讼程序”。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完结后,企业应当通过异议申诉渠道及时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报送“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时删除标注,并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维持、撤销或调整公示内容。


  特此函复。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2021年12月24日